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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修訂突出保護被審計單位權益

來源: 耿中太 馮永科 編輯: 2006/05/29 15:34:09  字體:

  《全國人大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決定》經(jīng)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將于6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審計法》在賦予審計機關必要的監(jiān)督手段時,也規(guī)定了被審計單位應享有的合法權益。筆者結合有關法規(guī)作簡要解讀。

  一、 被審計單位享有對審計報告提出書面意見的權利修訂后的《審計法》將審計報告確立為審計機關對外出具的法律文書。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應當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組的審計報告;被審計單位可以對審計組提出的審計報告提出書面意見;審計組在向審計機關報送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時,應當將被審計單位提出的書面意見一并報送審計機關,審計機關在審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時,應當對被審計單位提出的意見一并進行研究后,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作出相關的審計決定。

  二、被審計單位享有對有關財政收支審計決定提請裁決的權利修訂后的《審計法》一個新的變化,就是被審計單位對有關財政收支審計決定(主要是指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審計決定)與財務收支審計決定(主要包括對國有金融機構及企事業(yè)組織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獲得不同的救濟途徑,對財政收支審計決定實行行政裁決制度,即“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政收支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北粚徲媶挝徊坏迷傧蛉嗣穹ㄔ浩鹪V。

  三、被審計單位享有對有關財務收支審計決定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修訂后的《審計法》對審計復議訴訟制度作了進一步明確。被審計單位認為審計機關的財務收支審計決定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向有權受理復議申請、依法對審計決定進行審查并作出決定的上級審計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具體包括:

  1、審計署,對審計署及其特派辦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向審計署申請復議;

  2、作出審計決定的上一級審計機關,修訂后的《審計法》新增一條:“上級審計機關認為下級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決定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可以責成下級審計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消,必要時也可以直接作出變更或者撤消的決定”;

  3、同級人民政府,屬于同級人民政府授權交辦審計事項;

  4、對審計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以共同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由最先收到復議申請書的行政機關受理復議。被審計單位在審計行政復議中享有的權利。包括:

 ?。?)委托復議代理人進行復議的權利;

 ?。?)申請停止審計決定執(zhí)行的權利;

 ?。?)查閱有關資料的權利。被審計單位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答辯書、作出審計決定的證據(jù)、依據(jù)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秘外,審計復議機關、被申請人不得拒絕;

 ?。?)在審計行政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前,撤回申請復議的權利;

 ?。?)要求賠償權利。被審計單位在申請審計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審計復議機關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辦理;

 ?。?)對復議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復議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于審計機關實行復議前置制度(《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被審計單位對財務收支審計決定不服,不經(jīng)復議或在規(guī)定行政復議期限內(nèi)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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