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8-22 09:17 來源:
依據(jù)《企業(yè)會計準則-非貨幣性交易》,在涉及補價的非貨幣性交易中,收到補價的一方由于在資產交換過程中部分資產價值的盈利過程已經完成,因此要確認已實現(xiàn)部分的收益。注冊會計師全國統(tǒng)一考試輔導教材2004年版(以下簡稱“注會教材2004年版”)中計算公式為:
應確認的收益=(1-換出資產賬面價值÷?lián)Q出資產公允價值)×補價-(補價÷?lián)Q出資產公允價值)×應交納的稅金及教育費附加
筆者認為上式中存在兩個問題:一是只考慮了教育費附加,沒有考慮其他附加費(多為地方性附加費);二是“應交納的稅金及教育費附加”中是否包含增值稅沒有明示。
關于問題一,筆者認為除教育費附加外,還應考慮其他附加費。
關于“應交納的稅金及教育費附加”中是否包含增值稅,注會教材2004年版認為在以存貨作為換出資產所進行的非貨幣性交易中,企業(yè)收到補價確認收益時,“應交納的稅金及教育費附加”中應當包含增值稅。
筆者不同意上述觀點,理由是:①一般納稅企業(yè)進行非貨幣性交易時采用的比價標準是公允價值,而存貨的公允價值中通常不含增值稅。②在確認收益的計算公式中,換出存貨的賬面價值中不含增值稅,公允價值中也不含增值稅,而補價是公允價值比較的結果,所以也不應含增值稅。③公式前半部分不含增值稅,而從不含增值稅的補價中扣除換出存貨應負擔的增值稅顯然是不恰當?shù)摹"軗Q出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中通常包含增值稅,但固定資產出售不涉及增值稅問題,因而不必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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