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稱“居住管轄權”。按照屬人原則確立的稅收管轄權。它是指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來自世界范圍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稅權力。居民管轄權的行使其關鍵是確定納稅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居民身份。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定,各國主要以住所或居所為標準,其中居所標準又主要根據(jù)居住時間來鑒別。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各國主要采用注冊地標準、總機構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標準。只要納稅人符合一國的居民身份判定標準,即被確認為具有本國居民身份。本國政府就有權對它的居民來自國內(nèi)和國外的全部所得征稅。即使其居民在本國無所得而僅在外國有所得,也要向本國履行納稅義務。居民管轄權并不注重外國居民來源于本國境內(nèi)的所得。居民管轄權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適應經(jīng)濟國際化而從公民管轄權衍生出來的,它較之公民管轄權能更好地維護國家的經(jīng)濟利益。因此,世界上絕大多數(shù)國家在實行地域管轄權的同時行使居民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