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累進抵免”的對稱。抵免限額的一種計算方法。居住國政府在累進稅率下計算抵免限額時,不考慮跨國納稅人來源于居住國的所得,僅考慮跨國納稅人來源于非居住國的所得,來確定其適用稅率的一種方法。其計算公式為:抵免限額=國外所得額×居住國所得稅稅率。不合并累進抵免因僅考慮跨國納稅人來源于非居住國的所得,所以計算中適用的累進稅率比合并累進抵免的要低,計算出的抵免限額也會小于合并累進抵免下的抵免限額。居住國應征稅額可能會多些。采用這種計算方法,既承認了非居住國政府地域管轄權(quán)的優(yōu)先征稅,又免除了跨國納稅人的國際雙重稅負,同時照顧了居住國政府對本國居民來源于非居住國所得也能行使居民管轄權(quán),補征一部分稅額,因而比較妥善地兼顧了居住國、非居住國和跨國納稅人三方面的利益。因不合并累進抵免比較合理,所以世界上多數(shù)國家都采用這種方法計算抵免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