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銷售提成尋求節(jié)稅方略

來源: 編輯: 2007/02/12 15:30:11 字體:

  在目前競爭日趨激烈的情況下,許多企業(yè)為開拓銷售市場,對銷售人員實行固定報酬與按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提成相捆綁的方法,即每年年終按銷售人員銷售額的一定比例一次性發(fā)放銷售獎金,但銷售人員需自行負擔差旅費、業(yè)務招待費等成本費用。此種方法對于提高銷售人員的工作積極性,降低公司成本十分有利,但是從稅收角度分析,就會發(fā)現這種方法不僅會增加銷售人員個人所得稅的稅收負擔,而且還會使企業(yè)多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例如:萬成公司是一家大型家具生產制造公司。2006年初,該公司對銷售人員實行報酬與按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提成相捆綁方法。公司規(guī)定銷售人員每月從公司領取1600元的工資,然后年終按銷售額10%的比例兌現銷售獎金。

  銷售人員老王2006年經過努力拼搏,實現銷售額310萬元。按照公司的規(guī)定,老王應該得到31萬元的銷售獎金。然而當老王年終高高興興地到公司財務部門領取獎金時,財務人員卻告知他在領取獎金之前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由于老王所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比較大,因此財務人員詳細地告知了老王個人所得稅的具體計算方法:應納稅額為:310000×25%-1375=76125(元)。在此需要說明的是,老王的個人所得稅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5〕9號)文件計算的。在計算全年一次性獎金所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時,應先將納稅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310000÷12=25833.33,適用稅率為25%,速算扣除數為1375),然后再計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面對近8萬元的稅款,老王覺得無法接受。他說,到了年終,雖然他能得到31萬元的獎金,但是在實際工作中,他還要負擔差旅費、業(yè)務招待費等費用,因此按年終獎金總額來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失公平,然而財務人員也愛莫能助。按稅法規(guī)定,像老王這種情況,就應該如此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應該說,假如按固定報酬與按銷售額的一定比例相捆綁的方法對銷售人員發(fā)放年終獎,那么財務人員的這種計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方法是完全正確的。但是老王所說的情況也是客觀的,在實際工作中,老王確實要支出大量的差旅費、業(yè)務招待費等費用。那么,該如何解決這一矛盾呢?

  其實很簡單。公司只要對銷售人員的差旅費、業(yè)務招待費等費用進行剝離,采用實報實銷的方式就可以輕松解決此問題。

  假設在銷售獎金中,差旅費占10%;業(yè)務招待費占15%;通信費占5%,那么老王的年終應得獎金應該為:310000-310000×(10%+15%+5%)=217000(元)。老王應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217000×20%-375=43025(元)。因差旅費、業(yè)務招待費、通信費可以在繳納企業(yè)所得前扣除,所以萬成公司可以少繳納企業(yè)所得稅:[310000×(10%+15%+5%)]×33%=30690(元)。假設2006年萬成公司的主營業(yè)務收入為4000萬元,萬成公司所適用的企業(yè)所得稅稅率為33%,在采用此種方法之后,老王少繳納的個人所得稅:76125-43025=33100(元),萬成公司可少繳納企業(yè)所得稅30690元,老王和萬成公司都能得到實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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