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籌劃的基礎知識——我國納稅人的義務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版權所有 嚴禁轉載) 編輯: 2003/05/01 15:20:35 字體:
  我國憲法第五十六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結合我國的征管法,我國的納稅人主要有以下義務:

  1.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義務

  公民、法人在發(fā)生納稅行為時有義務在納稅期限內辦理稅務登記;工商企業(yè)在分設、合并、遷移、轉移、歇業(yè)、破產等稅務登記內容發(fā)生變化時,有義務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注銷登記之日起30日內或在工商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納稅人不履行這一義務,稅務機關有權責令其限期改正和給予罰款處理。

  2.接受賬簿、憑證管理的義務

  納稅人的賬簿憑證是稅收征收管理中證明其應稅項目和計稅的依據。根據征管法的規(guī)定,納稅人必須依法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記賬和進行核算;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和完稅憑證等資料。對稅務機關作出的有關賬簿、憑證管理的指導性意見和一些強制性決定,納稅人有義務接受和服從。納稅人偽造、編造或者擅自銷毀賬簿、憑證,將被依法追究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

  3.納稅申報義務

  依法辦理納稅申報,是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手續(xù),也是稅務機關確定應征稅款,開具納稅憑證的主要依據。納稅人有義務依稅法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資料。

  扣繳義務人也應在規(guī)定的申報期內報送代扣、代繳、代征稅款報表以及其他需要報送的資料。納稅人應忠實履行這一義務,如實申報,并按規(guī)定期限足額繳納稅款。對漏報、不報或拒絕申報的,不按規(guī)定期限預繳和清繳稅款的,均要被依法處以數額不等的罰金,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4.按時納稅的義務

  納稅人理所當然有義務按時足額納稅。我國的稅法對每一稅種都規(guī)定了納稅的最后期限,納稅人一旦超過納稅期限,稅務機關都要依法加收滯納金并責令限期繳納,限期過后仍不繳納的,則應依法予以重罰。

  5.配合稅務部門檢查的義務

  與稅務機關的稅務檢查權相對應,納稅人還有依法接受稅務檢查的義務。納稅人應主動配合稅務部門按法定程序進行稅務檢查,如實地向稅務機關反映自己的生產經營情況和執(zhí)行財務會計制度情況,并按有關規(guī)定提供報表和資料,不得隱瞞和弄虛作假,不能阻撓、刁難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檢查和監(jiān)督。

  6.及時提供有關稅務信息的義務

  納稅人除通過稅務登記和納稅申報向稅務部門提供與納稅有關的信息外,還應及時提供其他信息,如納稅人有歇業(yè)、經營規(guī)模擴大,遭受各種災害等特殊情況的,應及時向稅務機關說明,以便稅務部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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