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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輛丟失后準予辦理車船使用稅退稅

2005-1-7 15:47 來自:國家稅務總局 2005-01-05 【 】【打印】【我要糾錯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對機動輛丟失是否退稅問題作出規(guī)定。鑒于機動車輛丟失后,納稅人不再擁有和使用該車輛,對于已經(jīng)按年繳納了車船使用稅的機動車輛出現(xiàn)丟失的情況,應當予以退稅。 納稅人可在車輛丟失后,憑車船使用稅完稅憑證和公安部門出具的車輛丟失證明,向車輛納稅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地方稅務機關經(jīng)審核后應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辦理退稅。車船使用稅退稅額應按月計算。退稅的起止時間為從機動車輛丟失的次月起至納稅年度終了的當月止。丟失車輛辦理退稅后車輛又找回物歸原主的,納稅人應從公安機關出具的丟失車輛發(fā)還證明的次月起計算繳納車船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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