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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考信息
舉例:假定某居民企業(yè)2010年利潤總額10000萬元,經(jīng)查利潤總額中反映如下公益性捐贈項目:通過非營利社會團體向受災地區(qū)捐贈自產貨物,同類不含稅售價1000萬元,成本700萬元。
會計處理:
借:營業(yè)外支出 700+1000×17%
貸:庫存商品 7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000×17%
企業(yè)所得稅分解為視同銷售和對外捐贈兩項業(yè)務分別處理。
首先,視同銷售業(yè)務
增值稅方面:增值稅銷項稅額=1000×17%=170(萬元)
所得稅方面: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000-700=300(萬元)
其次,捐贈業(yè)務
捐贈扣除限額=10000×12%=1200(萬元)
實際捐贈額=700+1000×17%=870(萬元),準予扣除870萬元。
應納所得稅額=(10000+300)×25%=25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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