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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文麗:稅收相關法律考前重點提示(民商法律制度—3)

來源: 源自:正保會計網(wǎng)校 編輯: 2008/06/11 14:15:10 字體:
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
 第九章 破產(chǎn)法律制度 第十章 民事訴訟法
第三篇 刑事法律制度
 第一章 刑 法 第二章 刑事訴訟法

第三章 債權法律制度

一、債概述

1、債的概念和特征

債是指特定人之間請求為特定行為的財產(chǎn)性法律關系。債的關系包括合同關系、無因管理關系、不當?shù)美P系和因侵權行為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等。

2、債的法律關系

債的要素包括債的主體、債的內容、債的客體(也稱"標的")。債的主體是指參與債的關系的當事人,債的內容是指債權和債務,債的標的是指債權債務所指向的事物。

3、債的分類

(1)依債的發(fā)生原因所作的分類

①合同。②締約上的過失。③單獨行為。④侵權行為。⑤無因管理。⑥不當?shù)美?。⑦其他?/p>

(2)其他分類

①意定之債與法定之債。意定之債是指債的發(fā)生及其內容由當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決定的債。法定之債是指債的發(fā)生及其內容均由法律加以規(guī)定的債。

②特定物之債與種類物之債。

③單一人之債與多數(shù)人之債。單一人之債是指債的關系中,債權人與債務人各為一人的債;多數(shù)人之債是指債的關系中,債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或兩人以上的債。

④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按份之債是指多數(shù)債權人或多數(shù)債務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額享有債權或負擔債務的債;連帶之債是指當債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數(shù)人時,各債權人均得請求債務人為全部債務的履行,各債務人均負有為全部履行的義務,并且,全部債權債務關系因一次全部給付而歸于消滅的債。

⑤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簡單之債是指債的標的只有一種,當事人只能按該種標的履行;選擇之債是指債的標的有數(shù)種,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之一為履行標的。

⑥主債與從債。

「例題」甲與農(nóng)機公司簽訂一份購買一臺拖拉機的合同。甲與農(nóng)機公司發(fā)生了債的關系,從性質上講,該債屬于( )。

A.法定之債

B.單一人之債

C.簡單之債

D.選擇之債

E.連帶之債

「答案」BC

「解析」這是意定之債(合同之債),單一人之債、簡單之債。

二、債的保全和擔保

1、債的保全

(1)代位權

撤銷權的形成條件 (1)須有債務人有害債權的行為;(2)債務人的行為以財產(chǎn)為標的;(3)債務人實施行為時主觀上有惡意;(4)受益人在與債務人為行為時主觀上也存在惡意。 
撤銷權行使的效力 (1)債務人的行為一旦被撤銷即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2)行使撤銷權的債權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向自己返還所收利益,并有義務將收取的利益加入債務人的一般財產(chǎn)作為全體一般債權人的共同擔保,而無優(yōu)先受償權。(3)因撤銷權人撤銷債務人的行為而取回財產(chǎn)或替代原財產(chǎn)的損害賠償,歸屬于全體一般債權人的共同擔保,債權人按債權比例分別受償。 
撤銷權行駛期限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例題」甲欠乙1萬元到期借款,經(jīng)乙催討后一直未還。下列情形中,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行使代位權的是( )。

A.甲有1萬元到期存款,甲一直不去取

B.甲有每月1500元的退休費,甲一直不去領取

C.丙欠甲1萬元到期借款,甲一直不去催討

D.甲將價值1萬元的一臺鋼琴無償贈與親戚丁

「答案」C

「解析」A選項債務人不是對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不符合行使代位權的條件。B選項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權利,不允許行使代位權。D選項是行使撤銷權的情形。只有C選項可以行使代位權。

2、債的擔保基本原理

(1)債的擔保概念

債的擔保,是指法律為保證特定債權人利益的實現(xiàn)而特別規(guī)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財產(chǎn)保障債務人履行義務、債權人實現(xiàn)權利的制度。

(2)債的擔保的形式

債的擔保的形式,也就是擔保的方式、方法,是指當事人用以擔保債權的手段。債的擔保方式一般包括人的擔保和物的擔保兩類。

①人的擔保,是指以第三人的信用保證債的履行的擔保方式。

②物的擔保,是指直接以一定的財物來作債權擔保的擔保方式。

我國《民法通則》中規(guī)定的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和留置權,而《物權法》和《擔保法》規(guī)定了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三種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一般由當事人自行設定,所以稱為約定擔保物權。留置權是直接基于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而發(fā)生的,因此稱為法定擔保物權。

三、債的移轉和消滅

1、債的移轉

債的移轉是指債的主體發(fā)生變更,而債的內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種法律制度。因變更的主體不同可分為債權人的變更和債務人的變更。

(1)債權讓與是指不改變債的關系和內容,債權人將自己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債權讓與的條件是:須存在有效債權;被讓與的債權具有可讓與性。

(2)債務承擔是指在不改變債的內容情況下,債權人和債務人與第三人簽訂協(xié)議,將債務全部或部分移轉給第三人承擔。債務承擔一般應當具備這樣一些條件:必須有有效債務的存在;被轉移的債務應是具有可轉移的特點;第三人必須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就債務的移轉形成合意;債務的承擔必須得到債權人的同意。

「例題」張某和某服裝廠簽訂了一份服裝買賣合同,約定:張某為買方,預先支付全部貨款;服裝廠為賣方,收到貨款后10天內發(fā)貨。合同訂立后,張某支付了全部貨款。付款后第二日,張某因與李某存在債務糾紛逃到外地避債,下落不明,致使服裝廠無法向其按時交貨。按照法律規(guī)定,服裝廠可以采取的消滅債務關系的措施是( )。

A.行使留置權

B.將服裝向有關機關提存

C.行使不安抗辯權

D.行使代位權

「答案」B

「解析」債權人下落不明,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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