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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答疑精華:銷售使用過的資產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寧城 2019/11/29 11:23:04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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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備考已經開始,為幫助考生們高效備考,正保會計網校特從答疑板中精選學員普遍出現的問題,為大家找到解決的方法,以下是學員關于《經濟法基礎》第四章“銷售使用過的資產”提出的相關問題及解答,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提問:

【一般納稅人和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物品或舊貨的稅務處理】

答疑老師回復:

一般納稅人和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物品或舊貨的稅務處理:

納稅人銷售情形稅務處理計稅公式
一般納稅人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未抵扣進項稅額)(兩車一艇的抵扣時間是2013.08.01)或舊貨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注:納稅人銷售舊固定資產也可以放棄按2%,按3%交稅,開具專票)增值稅=售價÷(1+3%)×2%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在購進當期已抵扣進項稅額)按正常銷售貨物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增值稅=售價÷(1+16%)×16%
增值稅=凈值×16%
發(fā)生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視同銷售行為無法確定銷售額的,以固定資產凈值為銷售額
營改增納稅人銷售已使用過的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增值稅=售價÷(1+3%)×2%
營改增納稅人銷售已使用過的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增值稅=售價÷(1+16%)×16%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按正常銷售貨物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增值稅=售價÷(1+16%)×16%
小規(guī)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或舊貨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增值稅=售價÷(1+3%)×2%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增值稅=售價÷(1+3%)×3%

更多推薦:

2020年初級會計職稱答疑精華匯總-《經濟法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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