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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稅務師試題)2018年4月10日,A縣稅務局制作對甲公司補繳稅款和滯納金的稅務處理決定書和處以少繳納稅款1倍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由上述文書于4月13日送達甲公司并由甲公司簽收,甲公司對A縣稅務局的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有異議,擬提起稅務行政復議,請逐一回答如下問題
(1)擬提供納稅擔保后對應補繳的稅款和滯納金提請復議,納稅擔保人資格應由誰確認?提請復議的60天時限應該從哪一天開始計算?
(2)對于處罰決定提請復議是否需要提供納稅擔保?可否不經(jīng)過復議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3)如果復議申請被稅務機關受理,復議機關應在多少日作出復議決定?什么情況下可以延期?最長可以延多少天?
(4)如果甲公司對復議決定不服但未在規(guī)定時限內起訴,同時又拒絕履行復議決定,可能的后果是什么?
(1)納稅擔保人資格應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 提請復議的60天時限應從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開始計算。
(2)對于處罰決定提請復議不需要提供納稅擔保,可以不經(jīng)過復議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3)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jīng)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期,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期不得超過30日。
(4)如果甲公司對復議決定不服但未在規(guī)定時限內起訴,同時又拒絕履行復議決定,按照下列規(guī)定分別處理: ①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②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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