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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本年1月15日銷售150件產(chǎn)品給乙公司,價款共計300萬元(含增值稅)。雙方合同約定本年1月15日甲公司從乙公司收取貨款100萬元(含增值稅),本年7月15日甲公司從乙公司收取剩余貨款200萬元(含增值稅)。甲公司本年向乙公司開具價款為300萬元(含增值稅)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甲公司銷售產(chǎn)品適用增值稅稅率為13%。甲公司應(yīng)何時給乙公司開具發(fā)票,增值稅銷項稅額為多少?請對其進行籌劃。

84784991| 提問時間:2023 04/16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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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新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稅務(wù)師
您好,正在為您解答
2023 04/16 11:16
新新老師
2023 04/16 11:28
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其納稅義務(wù)發(fā)生時間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本題中應(yīng)該簽訂合同并約定收款日期,100萬在1月15日開票,銷項稅額為100/(1+13%)*13%=11.50剩余貨款200萬元(含增值稅)在本年7月15日開票,銷項稅額為200/(1+13%)*13%=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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