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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5日張某與甲公司訂立買賣合同雙方約定甲公司5月10日向張某交付某型號電動三輪車10輛,貨款共計2萬元,甲公司將貨物運到張某指定的地點,張某當即交付全部款項由甲公司承擔張某簽訂買實合同后,4月10日與張某簽訂了合同張某與李某約定李某于4月15日向張某出借現(xiàn)金5000元期6個月,期滿后張某情還本金利息500元當日,張某與李某簽訂了面押合同,約定張某將其一臺家用DV機質(zhì)拌給李某做擔保。4月15日,李某交給張某人民幣5000元張某稱因其弟操辦婚事使用D機,10天后再移交,李某答應4月20日,張某向王某借款5000元,也以同一臺D機做質(zhì)押擔保,張某與王某約定,到期不能還款該DV機印歸王某有,并當場將DV機交給王某5月1日,甲公司來函告知張某,由于市場行情發(fā)生變化且成本加,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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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5/19 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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