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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擬與王某、趙某共同投資設立甲公司,因張某不愿以自己名義投資,遂與李某約定,李某為名義股東,張某實際出資并享有投資收益。后李某認繳出資100萬元設立甲公司。李某被記載于甲公司股東名冊。王某、趙某認繳的出資全部繳足,李某認繳的出資張某僅實際繳納60萬元。李某未經張某同意將其在甲公司的股權進行質押,并造成損失。張某得知后要求李某賠償損失,遭拒。后張某要求甲公司將其變更為股東并記載于股東名冊,遭到王某、趙某反對。甲公司因資不抵債,破產清算,債權人鄭某以李某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要求李某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李某以其為名義股東為由抗辯。 (1)李某是否有權拒絕張某賠償請求?說明理由 (2)張某未經王某、趙某同意能否變更為公司股東?說明理由 (3)李某是否有權拒絕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說明理由

84785028| 提問時間:2022 04/26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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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何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審計師,稅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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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4/26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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