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張某擬與王某、趙某共同投資設立甲公司,因張某不愿以自己名義投資,遂與李某約定,李某為名義股東,張某實際出資并享有投資收益。后李某認繳出資100萬元設立甲公司。李某被記載于甲公司股東名冊。王某、趙某認繳的出資全部繳足,李某認繳的出資張某僅實際繳納60萬元。李某未經張某同意將其在甲公司的股權進行質押,并造成損失。張某得知后要求李某賠償損失,遭拒。后張某要求甲公司將其變更為股東并記載于股東名冊,遭到王某、趙某反對。甲公司因資不抵債,破產清算,債權人鄭某以李某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要求李某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李某以其為名義股東為由抗辯。 (1)李某是否有權拒絕張某賠償請求?說明理由 (2)張某未經王某、趙某同意能否變更為公司股東?說明理由 (3)李某是否有權拒絕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說明理由
溫馨提示:如果以上題目與您遇到的情況不符,可直接提問,隨時問隨時答
速問速答正在解答中,請稍等
2022 04/26 14:00
閱讀 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