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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張某、王某、李某三人投資設立了甲有限責任公司,張某擔任公司董事長,王某擔任公司董事。2017年5月,乙投資公司擬收購甲公司。經查,甲公司存在下列情況: (1)張某將其已轉入甲公司賬戶的200萬元出資轉出100萬元; (2)王某曾于2010年因行賄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2013年刑滿釋放; (3)李某出資的辦公用房,雖已辦理權屬變更手續(xù),但經其他股東催促,至今仍未交付甲公司使用。為此,其他股東主張李某不得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 要求: (1)張某轉出100萬元出資是什么行為?張某應向甲公司承擔什么民事責任? (2)王某擔任甲公司董事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3)其他股東主張李某不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是否合法?簡要說明理由。

84784974| 提問時間:2022 04/29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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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何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審計師,稅務師
(1)張某轉出100萬元出資的行為構成抽逃出資,張某應承擔向甲公司返還抽逃出資本息的民事責任。 (2)王某擔任甲公司董事不合法。根據(jù)公司法律制度,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zhí)行期滿未逾5年的,不得擔任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在本題中,王某因行賄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2013年刑滿釋放,截至2014年4月尚未超過5年,故王某擔任甲公司董事不合法。 (3)其他股東主張李某不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合法。根據(jù)公司法律制度,出資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權或者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知識產權等財產出資,已經辦理權屬變更手續(xù)但未交付給公司使用的,公司或者其他股東主張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實際交付之前不享有相應股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本題中,李某尚未將用于出資的房屋交付甲公司使用,故其他股東可以主張李某不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
2022 04/29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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