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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地板廠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0年1月發(fā)生如下業(yè)務:(1)進口實木地板A一批,海關審定的關稅完稅價格為8萬元,應繳納的關稅為2.4萬元,應繳納的消費稅為0.55萬元,應繳納的增值稅為1.42萬元。(2)從乙實木地板廠購進未經涂飾的素板,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價款5萬元,增值稅0.65萬元。當月領用進口實木地板A的20%和未經涂飾素板的70%用于繼續(xù)生產實木地板B,生產完成后以直接收款方式將部分實木地板B對外出售,取得不含稅銷售收入32萬元。(3)采取賒銷方式向某商場銷售剩余的實木地板B,不含稅銷售額150萬元,合同約定當月15日付款,由于商場資金周轉不開,實際于下月20日支付該筆貨款。(4)將自產的一批實木地板C作價200萬元投資給某商店,該批實木地板的最低不含增值稅銷售價格為160萬元,平均不含增值稅銷售價格為180萬元,最高不含增值稅銷售價格為200萬元。(5)將新生產的豪華實木地板無償贈送給客戶,該批實木地板成本為90萬元,市場上無同類產品的銷售價格。(其他相關資料:實木地板消費稅稅率為5%、成本利潤率為5%、進口關稅稅率為30%;上述相關票據均已經過比對認證

84785034| 提問時間:2022 05/05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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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5/05 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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