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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空調生產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0年5月生產經營業(yè)務如下 (1)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銷售空調,合同規(guī)定的不含增值稅銷售額共計380萬元,本月應收回75%貨款,其余貨款于下月10日全部收回。由于購買方本月資金緊張,實際支付不含稅貨款190萬元。 (2)將成本為15萬元的自產特制空調用于本企業(yè)職工宿舍,該批空調沒有同類產品價格。(3)當月銷售空調、收取價稅合計金額480萬元,另收取包裝費120萬元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 (4)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2007年8月購入的一臺機器設備(未抵扣進項稅),零售價為51.5萬元。

84784991| 提問時間:2021 12/14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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