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甲實木地板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6月將成本為26.224萬元的木板運往乙地板加工廠加工成未漆飾地板(素板),取得乙廠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支付加工費6萬元,增值稅0.78萬元。7月,甲廠收回素板時乙廠代收代繳了甲廠的消費稅。同月,甲廠將委托加工收回的素板全部用于連續(xù)生產(chǎn)漆飾實木地板,并全部銷售出去,取得不含稅銷售額400萬元(實木地板的消費稅稅率為5%)。要求:計算7月甲廠被代收代繳的消費稅以及7月甲廠銷售漆飾實木地板應繳納的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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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扣代繳的消費稅=(26.224+6)/(1-5%)×5%=1.696
2.應繳納消費稅400×5%-1.696=18.304
2021 05/05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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