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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文化創(chuàng)意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9年8月向境內客戶提供廣告服務,不含增值稅總價款為200萬元,采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按照書面合同約定,當月客戶應支付60%的價款,款項未收到,未開具發(fā)票。銷項稅額答案是200*60%*6%,為什么不是200*6%呢?

84784976| 提問時間:2021 04/19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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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云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中級會計師,注冊會計師
你好,按合同約定實際產(chǎn)生納稅義務,當月就只產(chǎn)生了60%的納稅義務
2021 04/19 13:40
84784976
2021 04/19 14:00
為什么要按合同約定,實際發(fā)生的本來就是200萬,稅法教材中在哪里有規(guī)定?
小云老師
2021 04/19 14:04
稅法就是這么規(guī)定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知識點有規(guī)定。我不清楚稅法教材是哪一頁
84784976
2021 04/19 14:14
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點規(guī)定的是采購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但沒說計稅依據(jù)是200還是200*60%哦
小云老師
2021 04/19 14:19
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點規(guī)定的是采購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那肯定就要按約定的時間金額來計算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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