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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2×19年利潤總額為6 000萬元,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15%。2×19年1月1日遞延所得稅資產(全部為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為15萬元;遞延所得稅負債(全部為固定資產折舊)為11.25萬元。根據(jù)稅法規(guī)定自2×20年1月1日起甲公司不再屬于高新技術企業(yè),同時該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變更為25%。2×19涉及所得稅會計的交易或事項如下:(4)2×19年12月10日,由于甲公司為丙公司提供了一項債務擔保,丙公司沒有能力償還貸款因而甲公司被A銀行起訴,要求甲公司承擔連帶責任500萬元。至12月31日,該訴訟尚未判決。法律顧問認為甲企業(yè)很可能需要承擔擔保支出400萬元。 稅法規(guī)定,企業(yè)為其他單位債務提供擔保發(fā)生的損失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甲公司預計在未來期間有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于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84784977| 提問時間:2021 04/01 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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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詩晗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注冊會計師,高級會計師
你這里預計負債400,屬于永久性差異,所以不確認遞延所得稅
2021 04/01 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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