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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王某租賃張某一套住房,租賃期間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約定2017年6月30日以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張某也未催要,2019年12月1日,該地區(qū)發(fā)生洪水,危害直至2020年1月31日才消除,根據(jù)民事訴訟法律制度關(guān)于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張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其民事權(quán)利的法定期間是( )。 A.2020年7月1日以前 B.2020年8月1日以前 C.2020年9月1日以前 D.2021年8月1日以前 老師啊能幫解講下嗎?日期段的總弄不清

84785001| 提問時間:2020 07/25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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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之寒老師
金牌答疑老師
職稱:稅務師
你好,這道題考察的是訴訟時效期間及中止。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自權(quán)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quán)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本題對應的時點是2017.6.30-2020.6.30)。訴訟時效中止是在時效進行中的最后6個月,由于發(fā)生不可抗力等原因引起中止(本期發(fā)生洪水到2020.1.31消除,2020.1月屬于時效的最后6個月),而訴訟時效中止后,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本期2020.1.31中止,中止后6個月即2020.7.31,時效期間屆滿),所以張某主張權(quán)利的期間應在2020.8.1以前。
2020 07/25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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