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已解決

王某租賃張某一套住房,租賃期間為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約定2018年6月30日以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張某也未催要。2020年12月1日,該地區(qū)發(fā)生洪水,危害直至2021年1月31日才消除。根據民事訴訟法律制度關于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張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時間是哪天

84785041| 提問時間:2021 03/22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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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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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中級會計師,稅務師
同學你好! 一般糾紛適用3年的訴訟時效,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本題中2021年1月31日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6個月后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即張某應在2021年8月1日前主張權利
2021 03/22 1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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