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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方收到年度中期分配的當年稅后利潤處理問題

2015-03-03 08:32 來源:寧波國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問:關于投資方收到年度中期分配的當年稅后利潤處理問題。投資方要求全資子公司進行中期分配當年稅后利潤,在拿到當年中期稅后利潤后,進行股權轉讓(轉讓收入不包含中期分配的當年稅后利潤)并且在當年進行注銷,這種情況下投資方收到的中期分配的當年稅后利潤是否可認定為股息收入免征企業(yè)所得稅,或應并入股權轉讓收入征收企業(yè)所得稅?

  答:股息、紅利是從被投資企業(yè)稅后利潤中分配的,將居民企業(yè)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作為免稅收入,是克服同一經(jīng)濟來源所得重復征稅的必然要求。只有真實開展被投資企業(yè)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正確核算被投資企業(yè)稅后利潤,居民企業(yè)從被投資企業(yè)取得的股息、紅利方可作為免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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