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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從事跨境電子商務適用的稅收政策

2014-10-28 11:16 來源:福建國家稅務局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問:一般納稅人從事跨境電子商務,適用何種出口退稅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96號)規(guī)定:“一、電子商務出口企業(yè)出口貨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不予出口退(免)稅或免稅的貨物除外,下同),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退(免)稅政策:

1.電子商務出口企業(yè)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并已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

2.出口貨物取得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且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電子信息一致;

3.出口貨物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

4.電子商務出口企業(yè)屬于外貿企業(yè)的,購進出口貨物取得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分割單)或海關進口增值稅、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且上述憑證有關內容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有關內容相匹配。

二、電子商務出口企業(yè)出口貨物,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guī)定條件,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增值稅、消費稅免稅政策:

1.電子商務出口企業(yè)已辦理稅務登記;

2.出口貨物取得海關簽發(fā)的出口貨物報關單;

3.購進出口貨物取得合法有效的進貨憑證。

三、電子商務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免稅政策的,由電子商務出口企業(yè)按現行規(guī)定辦理退(免)稅、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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