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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業(yè)務申報需注意的重點問題

2017-12-29 15:38 來源:正保會計網校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等規(guī)定,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yè)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并據實申報繳納企業(yè)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yè)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yè)務往來進行關聯申報,附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年度關聯業(yè)務往來報告表(2016年版)》。

企業(yè)不提供與其關聯方之間業(yè)務往來資料,或者提供虛假、不完整資料,未能真實反映其關聯業(yè)務往來情況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關聯交易申報具有一定的難度,需注意的重點問題如下:

一、誰是企業(yè)的關聯方?

企業(yè)與其他企業(yè)、組織或者個人具有下列關系之一的,構成關聯關系:

(一)一方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雙方直接或者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其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

兩個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撫養(yǎng)、贍養(yǎng)關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業(yè),在判定關聯關系時持股比例合并計算。

(二)雙方存在持股關系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規(guī)定,但雙方之間借貸資金總額占任一方實收資本比例達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由另一方擔保(與獨立金融機構之間的借貸或者擔保除外)。

(三)雙方存在持股關系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規(guī)定,但一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

(四)雙方存在持股關系或者同為第三方持股,雖持股比例未達到本條第(一)項規(guī)定,但一方的購買、銷售、接受勞務、提供勞務等經營活動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權決定另一方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并能據以從另一方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五)一方半數以上董事或者半數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包括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人員)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時擔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雙方各自半數以上董事或者半數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同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親、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撫養(yǎng)、贍養(yǎng)關系的兩個自然人分別與雙方具有本條第(一)至(五)項關系之一。

(七)雙方在實質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除本條第(二)項規(guī)定外,上述關聯關系年度內發(fā)生變化的,關聯關系按照實際存續(xù)期間認定。

二、關聯交易包括哪些具體內容?

根據稅法規(guī)定,關聯交易主要包括:

(一)有形資產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轉讓。有形資產包括商品、產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機器設備、工具器具等。

(二)金融資產的轉讓。金融資產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項、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資產等。

(三)無形資產使用權或者所有權的轉讓。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業(yè)秘密、商標權、品牌、客戶名單、銷售渠道、特許經營權、政府許可、著作權等。

(四)資金融通。資金包括各類長短期借貸資金(含集團資金池)、擔保費、各類應計息預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五)勞務交易。勞務包括市場調查、營銷策劃、代理、設計、咨詢、行政管理、技術服務、合約研發(fā)、維修、法律服務、財務管理、審計、招聘、培訓、集中采購等。

三、關于企業(yè)向境外關聯方支付費用有關企業(yè)所得稅問題

企業(yè)因接受境外關聯方提供勞務而支付費用,該勞務應當能夠使企業(yè)獲得直接或者間接經濟利益。

企業(yè)因接受境外關聯方提供勞務而支付費用,在計算企業(yè)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1、企業(yè)向未履行功能、承擔風險,無實質性經營活動的境外關聯方支付的費用,在計算企業(yè)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2、企業(yè)使用境外關聯方提供的無形資產需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應當考慮關聯各方對該無形資產價值創(chuàng)造的貢獻程度,確定各自應當享有的經濟利益。企業(yè)向僅擁有無形資產法律所有權而未對其價值創(chuàng)造做出貢獻的關聯方支付特許權使用費,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在計算企業(yè)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3、企業(yè)以融資上市為主要目的,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或者融資公司,因融資上市活動所產生的附帶利益向境外關聯方支付的特許權使用費,在計算企業(yè)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作者:劉星(正保會計網校答疑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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