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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chǎn)進項稅額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如何操作

2017-03-20 15:52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國家稅務總局關(guān)于發(fā)布《不動產(chǎn)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規(guī)定:“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不動產(chǎn)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現(xiàn)予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

第四條 納稅人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應取得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上述進項稅額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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