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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按2%征稅,申報表咋填?

2015-09-02 09:09 來源:北京地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問: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如果符合按照3%征收率減按2%計征增值稅,如何填寫增值稅申報表?

答: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中第11行填寫對應的不含稅銷售額,《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稅額抵減情況表)中第2、4列以及增值稅申報表主表23行填寫“不含稅金額乘以1%得出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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