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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員工發(fā)放防暑降溫費是否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016-07-26 14:50 來源:江蘇地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guān)的其他所得。自2011年9月1日起,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因此,企業(yè)向員工發(fā)放的高溫費不屬于免稅所得,應當全額并入發(fā)放當月的工資中,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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