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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抵扣的固定資產發(fā)生用途改變,如何抵扣進項稅額

2016-07-26 16:58 來源:安徽地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問題】

  不得抵扣的固定資產發(fā)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如何抵扣進項稅額?

  【答案】

  根據(jù)《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guī)定,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發(fā)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凈值/(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上述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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