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先生是一家機械制造企業(yè)的技術干部,去年7月初被派往德國協(xié)助客戶安裝和使用本企業(yè)銷售的機械設備。在德國工作了6個月,期間,國內(nèi)公司每月給他發(fā)放10000元人民幣的工資(已扣除個人繳納的社保費和公積金),德國客戶方面每月則支付趙先生技術指導費用及生活補貼約合人民幣8000元。德國公司每月8000元費用轉到中國公司,再由中國公司發(fā)放給趙先生,同時該筆費用德國公司每月為其向德國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約合人民幣1500元。今年1月份,趙先生回到了國內(nèi),面對在德國的6個月國內(nèi)、國外兩處發(fā)放的的所得應如何繳納個稅一頭霧水。
按照趙先生的情況,他的收入雖然分別由境內(nèi)外單位支付,但根據(jù)《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fā)〔1998〕126號)第四條的規(guī)定,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外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外,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趙先生在德國工作期間取得的工資、技術指導費和生活補貼屬于來源于境外的工資薪金所得,應合并計繳個人所得稅。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納稅義務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可扣除的境外繳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是指個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該所得來源國家或地區(qū)的法律應當繳納并實際已經(jīng)繳納,且能提供境外稅務機關填發(fā)的完稅憑證或其他完稅證明材料原件的個人所得稅款。需要注意的是,可扣除的限額不得超過該納稅義務人該國(或地區(qū))的境外所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部分雖然不得在本年度應納稅額中扣除,但可以在以后五個納稅年度內(nèi),從該國(或地區(qū))扣除限額的余額中補扣。
趙先生在雇主的協(xié)助下,按稅法規(guī)定的要求提供了德國稅務機關的完稅證明憑證,境外已繳納的稅款獲準從境外所得的應納稅額中抵扣。
特別提醒:境外取得所得的納稅人,請妥善保管好在境外繳納個稅取得的完稅憑證或其他完稅證明材料,否則將無法享受境外稅額抵扣的待遇。
小資料:如何計稅?
趙先生雖從國內(nèi)、國外兩處都取得了收入,但按規(guī)定均屬于來源于境外的所得,應將兩處所得合并計繳個人所得稅。
每月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應納稅所得額=(10000+8000)-3500(法定減除費用)-1300(附加減除費用)=13200元
應納稅額=13200*25%(稅率)-1005(速算扣除數(shù))=2295元
因趙先生能提供在境外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原件,按規(guī)定準予從應納稅額中抵扣,即趙先生來源于國外的所得實際應納稅額為2295-1500=795元;所以抵扣后趙先生6個月實際上需繳納個人所得稅額為795*6 =4770元。
假設趙先生不能提供在境外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或其他完稅證明材料原件,則境外所繳納稅款不能從應納稅額中抵扣,那么,趙先生6個月則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為2295*6=137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