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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動產融資租賃售后回租納稅義務如何確定

2015-01-26 08:33 來源:小陳稅務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問:甲企業(yè)將一臺設備以公允價值13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C租賃公司,同時雙方約定,甲公司自當天開始將設備租回,租期4年,每年末支付租金50萬元,C公司另收取租賃手續(xù)費10萬元。針對該筆業(yè)務,C公司向銀行申請130萬元借款,年利率8%,C公司的銷售額如何確定?

  C公司的銷售額=4×50+10-130-130×8%×4=38.4(萬元)。納稅義務怎么確定?

  答:假如C公司在106號文發(fā)布前已簽訂融資性售后回租合同的,也可以選擇不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若選擇扣除向承租方收取有形動產價款本金的,則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包括承租方出售有形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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