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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稅率應稅服務辦理出口退(免)稅規(guī)定

2015-01-06 13:36 來源:北京國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問:對新發(fā)生零稅率應稅服務的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辦理出口退(免)稅有哪些規(guī)定?

  答:對新發(fā)生零稅率應稅服務的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自發(fā)生首筆零稅率應稅服務之日(國際運輸企業(yè)以提單載明的日期為準,對外提供研發(fā)、設計服務企業(yè)以收款憑證載明日期的月份為準)起6個月內(nèi)提供的零稅率應稅服務,按月分別計算免抵稅額和應退稅額。稅務機關對6個月內(nèi)各月審核無誤的應退稅額在當月暫不辦理退庫,在第7個月將各月累計審核無誤的應退稅額一次性辦理退庫。自第7個月起,新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提供的零稅率應稅服務,實行按月申報辦理免抵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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