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相關涉稅處理!
《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xiàn)代化的決定》指出:加快建立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加快構(gòu)建房地產(chǎn)發(fā)展新模式。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和供給,滿足工薪群體剛性住房需求。支持城鄉(xiāng)居民多樣化改善性住房需求。充分賦予各城市政府房地產(chǎn)市場調(diào)控自主權(quán),因城施策,允許有關城市取消或調(diào)減住房限購政策、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改革房地產(chǎn)開發(fā)融資方式和商品房預售制度。完善房地產(chǎn)稅收制度。
那么與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有關的涉稅文件有哪些?
綜合
對中小套型、中低價位普通住房給予優(yōu)惠政策支持,享受優(yōu)惠政策的住房原則上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住宅小區(qū)建筑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筑面積在120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于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要根據(jù)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qū)享受優(yōu)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體標準。允許單套建筑面積和價格標準適當浮動,但向上浮動的比例不得超過上述標準的20%(國辦發(fā)〔2005〕26號)。
享受稅收優(yōu)惠政策普通住房的面積標準是指地方政府按國辦發(fā)〔2005〕26號文件規(guī)定并公布的普通住房建筑面積標準。對于以套內(nèi)面積進行計量的,應換算成建筑面積,判斷該房屋是否符合普通住房標準(國稅發(fā)〔2005〕172號)。
土地增值稅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1.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財稅〔2016〕23號)。
(二) 條例第八條(一)項所稱的普通標準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標準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級公寓、別墅、度假村等不屬于普通標準住宅。普通標準住宅與其他住宅的具體劃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 )。
(三)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本細則第七條(一)、(二)、(三)、(五)、(六)項扣除項目金額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之和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guī)定計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
(四)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財稅〔2008〕137號)。
增值稅
(一)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上述政策適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區(qū)。
(二)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額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以銷售收入減去購買住房價款后的差額按照5%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增值稅。上述政策僅適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和深圳市。
契稅
北京市、上海市、廣州市、深圳市之外的地區(qū):
(一)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契稅。
(二)對個人購買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積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減按1%的稅率征收契稅;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擁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購買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印花稅
個人所得稅
個人轉(zhuǎn)讓二手房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chǎn)轉(zhuǎn)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對轉(zhuǎn)讓二手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fā)票等有效憑證,經(jīng)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從其轉(zhuǎn)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zhuǎn)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對其實行核定征稅,即按納稅人住房轉(zhuǎn)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國稅發(fā)〔2006〕108號)。
個人轉(zhuǎn)讓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一)上述文件所稱“自用5年以上”,是指個人購房至轉(zhuǎn)讓房屋的時間達5年以上。
1.個人購房日期的確定。個人按照國家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以其購房合同的生效時間、房款收據(jù)開具日期或房屋產(chǎn)權(quán)證上注明的時間,依照孰先原則確定;個人購買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產(chǎn)權(quán)證注明日期或契稅完稅憑證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則確定。
2.個人轉(zhuǎn)讓房屋的日期,以銷售發(fā)票上注明的時間為準。
(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范圍內(nèi)納稅人(有配偶的為夫妻雙方)僅擁有一套住房。
依據(jù):財稅字〔1999〕278號和國稅發(fā)〔2007〕33號。
來源:小陳稅務08,小穎言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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