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一起學“個稅”之——應稅所得(四)
學完四項綜合所得后,接下來我們一起學習“股息、紅利、利息所得”。
股息是股東定期按一定的比率從公司分取的盈利;
紅利則是在公司分派股息之后按持股比例向股東分配的剩余利潤;
利息是指貨幣持有者 (債權人) 因貸出貨幣或貨幣資本而從借款人 (債務人) 手中獲得的報酬。
@所有人,您錯過的個稅知識↓
一、個人“股息、紅利、利息所得”基礎知識
1、定義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2、應納稅所得額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紅利時取得的收入為一次。
3、稅率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4、納稅期限
納稅人取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計算個人所得稅,有扣繳義務人的,由扣繳義務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并繳納稅款。
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期限繳納稅款。
5、納稅地點
納稅人取得股息、紅利、利息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義務人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股息、紅利、利息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中國境內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任職、受雇單位的,向戶籍所在地或中國境內經(jīng)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戶籍所在地與中國境內經(jīng)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選擇其中一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在中國境內沒有戶籍的,向中國境內經(jīng)常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其中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以按中國法規(guī)計算的稅額為限額進行抵減。
二、個人“股息、紅利、利息所得” 特定業(yè)務納稅事項
1、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個人從公開發(fā)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
2、合伙企業(yè)對外投資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個人獨資企業(yè)和合伙企業(yè)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并入企業(yè)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y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yè)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4、股東占用公司資金個人所得稅問題
除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以外的其他企業(yè)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yè)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yè)生產(chǎn)經(jīng)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chǎn)性支出,視為企業(yè)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yè)(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yè)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yè)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5、派發(fā)紅股的征稅問題
對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fā)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股份制企業(yè)在分配股息、紅利時,以股票形式向股東個人支付應得的股息、紅利(即派發(fā)紅股),應以派發(fā)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6、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
儲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儲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儲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
儲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7、國債和國家發(fā)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
| 作者:盛老師(正保會計網(wǎng)校答疑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