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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丟失了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還能否抵扣

2014-10-20 09:05 來源:福建國稅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問:納稅人丟失了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還能否抵扣?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第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丟失海關繳款書,應在本通知第二條規(guī)定期限內,憑報關地海關出具的相關已完稅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抵扣申請。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核,并將納稅人提供的海關繳款書電子數(shù)據(jù)納入稽核系統(tǒng)進行比對。稽核比對無誤后,方可允許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因此,納稅人可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向海關申請開具已完稅證明后向稅務機關申請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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