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對核定的定期定額有異議如何處理?
根據(jù)《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期定額戶對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有爭議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額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nèi)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重新核定定額申請,并提供足以說明其生產(chǎn)、經(jīng)營真實情況的證據(jù),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nèi)書面答復。定期定額戶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直接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定期定額戶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額通知、行政復議決定書或人民法院判決書前,仍按原定額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