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自用舊房轉讓,支付的評估費用能否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
房地產企業(yè)將自用的舊房對外轉讓,支付的評估費用能否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guī)定的通知》(財稅[1995]48號)第十二條 “關于評估費用可否在計算增值額時扣除的問題”明確,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時因計算納稅的需要而對房地產進行評估,其支付的評估費用允許在計算增值額時予以扣除。對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的納稅人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等情形而按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征收土地增值稅所發(fā)生的評估費用,不允許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