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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個人代開發(fā)票的地點有什么規(guī)定

來源: 正保會計網校 編輯: 2018/01/16 11:54:28 字體:

  【問題】

  對個人代開發(fā)票的地點有什么規(guī)定?

  【答案】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四十六條增值稅納稅地點的規(guī)定如下:

 ?。ㄒ唬┕潭I(yè)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倷C構和分支機構不在同一縣(市)的,應當分別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經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或者其授權的財政和稅務機關批準,可以由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ǘ┓枪潭I(yè)戶應當向應稅行為發(fā)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未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稅務機關補征稅款。

 ?。ㄈ┢渌麄€人提供建筑服務,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應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不動產所在地、自然資源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從上述可以看出,除提供建筑服務,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外,其他均應當在應稅行為發(fā)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發(fā)票。如果沒有開具發(fā)票,應當在居住地補開。實務中還要考慮地方上是否另有政策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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