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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南昌國稅征收局《最新建筑服務涉稅業(yè)務辦理指南》

來源: 南昌國稅 編輯: 2017/11/21 13:50:38 字體:

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實施一年多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陸續(xù)出臺了建筑業(yè)相關稅收規(guī)定。為便于廣大建筑業(yè)納稅人更好的掌握營改增政策,我們對建筑服務的相關政策規(guī)定及業(yè)務流程進行了梳理整合,編輯了建筑服務涉稅業(yè)務辦理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如今后,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對政策進行調整,請按最新政策執(zhí)行。

一、主要文件依據(jù)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二)《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yōu)化相關制度和辦理程序的意見》(稅總發(fā)〔2016〕106號)(TPSZSMART按:親們關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chuàng)新跨區(qū)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的通知》(稅總發(fā)〔2017〕103號)自2017年10月30日正式實施)

(四)《關于跨地區(qū)經營建筑企業(yè)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

(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9號)

(六)《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

(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

(八)《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fā)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

(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

(十)《財政部稅務總局 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

二、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

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qū)范圍內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印發(fā))。

三、建筑服務稅目注釋

建筑服務,是指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修繕、裝飾,線路、管道、設備、設施等的安裝以及其他工程作業(yè)的業(yè)務活動。包括工程服務、安裝服務、修繕服務、裝飾服務和其他建筑服務。

(一)工程服務。

工程服務,是指新建、改建各種建筑物、構筑物的工程作業(yè),包括與建筑物相連的各種設備或者支柱、操作平臺的安裝或者裝設工程作業(yè),以及各種窯爐和金屬結構工程作業(yè)。

(二)安裝服務。

安裝服務,是指生產設備、動力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傳動設備、醫(yī)療實驗設備以及其他各種設備、設施的裝配、安置工程作業(yè),包括與被安裝設備相連的工作臺、梯子、欄桿的裝設工程作業(yè),以及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程作業(yè)。

固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水、電、燃氣、暖氣等經營者向用戶收取的安裝費、初裝費、開戶費、擴容費以及類似收費,按照安裝服務繳納增值稅。

(三)修繕服務。

修繕服務,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補、加固、養(yǎng)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者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yè)。

(四)裝飾服務。

裝飾服務,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飾裝修,使之美觀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業(yè)。

(五)其他建筑服務。

其他建筑服務,是指上列工程作業(yè)之外的各種工程作業(yè)服務,如鉆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構筑物、平整土地、園林綠化、疏浚(不包括航道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腳手架、爆破、礦山穿孔、表面附著物(包括巖層、土層、沙層等)剝離和清理等工程作業(yè)。

(六)特殊稅目注釋

1.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fā) 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十五條規(guī)定: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為業(yè)主提供的裝修服務,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

2.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fā)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十六條規(guī)定:納稅人將建筑施工設備出租給他人使用并配備操作人員的,按照“建筑服務”繳納增值稅

3.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四條的規(guī)定: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后的電梯提供的維護保養(yǎng)服務,按照“其他現(xiàn)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4.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五條的規(guī)定,納稅人提供植物養(yǎng)護服務,按照“其他生活服務”繳納增值稅。

四、建筑業(yè)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計稅方法

增值稅計稅方法,包括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

一般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一般納稅人提供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一經選擇,36個月內不得變更。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2.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fā)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一般納稅人銷售電梯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其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3.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

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3)總包方施工許可證上注明的開工日期在4月30日前,5月1日后簽訂了分包合同,分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實質是為總包方的建筑老項目提供的服務,分包方可以選擇按老項目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4. 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的范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tǒng)一標準》(gb50300-2013)附錄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劃分》中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范圍執(zhí)行。

附:《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tǒng)一標準》(gb50300-2013)附錄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劃分》中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分部工程的范圍:

序號
分部工程
子分部工程
分項工程
1
地基與基礎
土方工程
土方開挖,土方回填,場地平整
基坑支護
排樁,重力式擋土墻,型鋼水泥土攪拌墻,土釘墻與復合土釘墻,地下連續(xù)墻,沉井與沉箱,鋼或混凝土支撐, 錨桿,降水與排水
地基處理
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強夯地基,注漿地基,預壓地基,振沖地基,高壓噴射注漿地基,水泥土攪拌樁地基,土和灰土擠密樁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樁地基,夯實水泥土樁地基,砂樁地基
樁基礎
先張法預應力管樁,混凝土預制樁,鋼樁,混凝土灌注樁
地下防水
防水混凝土,水泥砂漿防水層,卷材防水層,涂料防水層,塑料防水板防水層,金屬板防水層,膨潤土防水材料防水層;細部構造;錨噴支護,地下連續(xù)墻,盾構隧 道,沉井,逆筑結構;滲排水、盲溝排水,隧道排水, 坑道排水,塑料排水板排水;預注漿、后注漿,結構裂 縫注漿
混凝土基礎
模板、鋼筋、混凝土,后澆帶混凝土,混凝土結構縫處理
砌體基礎
磚砌體,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砌體,石砌體,配筋砌體
型鋼、鋼管混凝土基礎
型鋼、鋼管焊接與螺栓連接,型鋼、鋼管與鋼筋連接,澆筑混凝土
鋼結構基礎
鋼結構制作,鋼結構安裝,鋼結構涂裝
2
主體結構
混凝土結構
模板,鋼筋,混凝土,預應力、現(xiàn)澆結構,裝配式結構
砌體結構
磚砌體,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塊砌體,石砌體,配筋砌體,填充墻砌體
鋼結構
鋼結構焊接,緊固件連接,鋼零部件加工,鋼構件組裝及預拼裝,單層鋼結構安裝,多層及高層鋼結構安裝, 空間格構鋼結構制作,空間格構鋼結構安裝,壓型金屬板,防腐涂料涂裝,防火涂料涂裝、天溝安裝、雨棚安裝
型鋼、鋼管混凝 土結構
型鋼、鋼管現(xiàn)場拼裝,柱腳錨固,構件安裝,焊接、螺
栓連接,鋼筋骨架安裝,型鋼、鋼管與鋼筋連接,澆筑 混凝土
輕鋼結構
鋼結構制作,鋼結構安裝,墻面壓型板,屋面壓型板
索膜結構
膜支撐構件制作,膜支撐構件安裝,索安裝,膜單元及附件制作,膜單元及附件安裝
鋁合金結構
鋁合金焊接,緊固件連接,鋁合金零部件加工,鋁合金構件組裝,鋁合金構件預拼裝,單層及多層鋁合金結構安裝,空間格構鋁合金結構安裝,鋁合金壓型板,防腐 處理,防火隔熱
木結構
方木和原木結構,膠合木結構,輕型木結構,木結構防護

小規(guī)模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二)一般計稅方法應納稅額的計算

計算公式: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扣。

(三)簡易計稅方法應納稅額的計算

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五、建筑業(yè)銷售額的確定

(一)基本規(guī)定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銷售建筑服務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1.代為收取并符合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第十條規(guī)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2.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fā)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納稅人銷售建筑服務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yè)目的的,或者發(fā)生視同銷售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建筑服務的平均價格確定。

2.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建筑服務的平均價格確定。

3.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二)特殊規(guī)定

1.扣除分包款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納稅人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同時符合下列兩個條件的工程材料款可以作為分包款扣除:

(1)開具貨物(工程材料)的增值稅發(fā)票中要注明建筑服務發(fā)生地所在縣(市、區(qū))和項目名稱。

(2)總包方與分包方簽訂的合同中,有分包方提供貨物(工程材料)的條款約定(包括材料名稱、數(shù)量及預算金額)。

2.不屬于混合銷售

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fā))第四十條規(guī)定的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3.關于質保金的規(guī)定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被工程發(fā)包方從應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質押金、保證金,未開具發(fā)票的,以納稅人實際收到質押金、保證金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六、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的預繳稅款規(guī)定

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應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一)預繳稅款計算

納稅人類型
具體分類
稅款計算
一般納稅人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清包工、甲供工程、老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小規(guī)模納稅人
簡易計稅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二)預繳稅款的核算管理

1.分項目預繳

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的余額為負數(shù)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xù)扣除。

2.建立預繳臺賬

對跨縣(市、區(qū))提供的建筑服務,納稅人應自行建立預繳稅款臺賬,區(qū)分不同縣(市、區(qū))和項目逐筆登記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發(fā)票號碼、已預繳稅款以及預繳稅款的完稅憑證號碼等相關內容,留存?zhèn)洳椤?

3.小規(guī)模納稅人跨(縣、區(qū))提供建筑服務的,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月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不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預繳稅款,回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按照申報銷售額來確定是否享受小微企業(yè)免征增值稅政策。

(三)預繳稅款的抵減

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

納稅人以預繳稅款抵減應納稅額,應以完稅憑證作為合法有效憑證。

提供建筑服務的預繳稅款可以在不同項目間抵繳,不需要區(qū)分簡易計稅和一般計稅繳納的稅款。

(四)預繳提供的資料

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在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需填報《增值稅預繳稅款表》,并出示以下資料:

1.與發(fā)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2.與分包方簽訂的分包合同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3.從分包方取得的發(fā)票復印件(加蓋納稅人公章)。

(五)所得稅預繳

建筑企業(yè)總機構直接管理的跨地區(qū)設立的項目部,應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yè)所得稅,并由項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

七、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

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guī)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應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無需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

八、進額稅額抵扣

(一)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1.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含稅控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2.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3.購進農產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產品收購發(fā)票或者銷售發(fā)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自2017年7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取得一般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從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guī)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金額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取得(開具)農產品銷售發(fā)票或收購發(fā)票的,以農產品銷售發(fā)票或收購發(fā)票上注明的農產品買價和11%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4.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5.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取得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不動產,不包括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

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xiàn)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guī)定。

6.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和機動車銷售統(tǒng)一發(fā)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fā)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并在規(guī)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執(zhí)行。”

(二)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1.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guī)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fā)票、農產品銷售發(fā)票和完稅憑證。

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fā)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2.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的項目。

(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不動產、無形資產的具體范圍,按照《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所附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注釋》執(zhí)行。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有形動產。

(2)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3)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4)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以及該不動產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5)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筑服務。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均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6)購進的旅客運輸服務、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

(7)納稅人接受貸款服務向貸款方支付的與該筆貸款直接相關的投融資顧問費、手續(xù)費、咨詢費等費用,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8)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4)點、第(5)點所稱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wèi)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上述第(2)點、第(3)點、第(4)點、第(5)點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丟失、霉爛變質,以及因違反法律法規(guī)造成貨物或者不動產被依法沒收、銷毀、拆除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1)一般納稅人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

(2)應當辦理一般納稅人資格登記而未辦理的。

4.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據(jù)年度數(shù)據(jù)對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清算。

(三)進項稅額的調整。

1.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不含固定資產)、勞務、服務,發(fā)生上述第七條第(二)款第2項規(guī)定情形(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除外)的,應當將該進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確定該進項稅額的,按照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

2.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發(fā)生上述述第七條第(二)款第2項規(guī)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凈值×適用稅率

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根據(jù)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或攤銷后的余額。

發(fā)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不動產的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待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不動產凈值率=(不動產凈值÷不動產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小于或等于該不動產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應于該不動產改變用途的當期,將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從進項稅額中扣減。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大于該不動產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應于該不動產改變用途的當期,將已抵扣進項稅額從進項稅額中扣減,并從該不動產待抵扣進項稅額中扣減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與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差額。

3.按照上述第七條第(二)款第2項第(1)點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發(fā)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稅項目,可在用途改變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凈值/(1+適用稅率)×適用稅率

不動產改變用途后可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上述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應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按照上述規(guī)定計算的不動產可抵扣進項稅額,60%的部分于改變用途的次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于改變用途的次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4.一般納稅人取得專用發(fā)票后,發(fā)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廢條件的,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fā)生銷售折讓的,應在稅務機關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信息表》的當月,依據(jù)《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

九、發(fā)票開具的規(guī)定

(一)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fā)票時,應在發(fā)票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fā)生地縣(市、區(qū))名稱及項目名稱。

(二)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適用差額征稅的,可以全額開具增值稅發(fā)票。

(三)自2017年6月1日起,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建筑業(yè)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銷售貨物或發(fā)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可通過增值稅發(fā)票管理新系統(tǒng)自行開具,國稅機關不再為其代開。自開發(fā)票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的,仍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四)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可以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fā)票。

(五)建筑企業(yè)與發(fā)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xié)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以下稱“第三方”)為發(fā)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fā)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fā)包方開具增值稅發(fā)票,與發(fā)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yè)不繳納增值稅。發(fā)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抵扣進項稅額。

(六) 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前發(fā)生的營業(yè)稅涉稅業(yè)務,需要補開發(fā)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稅務總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納稅人補開發(fā)票時,使用“未發(fā)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編碼,選擇603“已申報繳納營業(yè)稅未開票補開票”,發(fā)票稅率欄應填寫“不征稅”,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需要補開發(fā)票的情形主要有:

1.已申報營業(yè)稅,未開具發(fā)票的;

2.已申報營業(yè)稅,已開具發(fā)票,發(fā)生銷售退回或折讓、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fā)票或重新開具發(fā)票的;

3.已補繳營業(yè)稅稅款,未開具發(fā)票的。

(六)代開發(fā)票

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fā)票時提供如下資料:

(1)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稅收繳款憑證(起征點以下的不需要提供);

(3)《代開增值稅普通發(fā)票繳納稅款申報單》

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辦理流程

TPSZSMART按:這部分內容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chuàng)新跨區(qū)域涉稅事項報驗管理制度的通知》(稅總發(fā)〔2017〕103號)文規(guī)定執(zhí)行,103號文自2017年9月30日起試行,10月30日起正式實施。2017年10月30日前已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業(yè)務的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yōu)化〈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相關制度和辦理程序的意見》(稅總發(fā)〔2016〕106號)執(zhí)行。

(一)《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開具

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應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需提供以下資料:

1.《稅務登記證》副本(或者載有18位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原件查驗后退回);

2.外出經營活動情況說明(沒有合同或合同內容不全的需提供);

3.建筑合同原件及復印件(原件查驗后退回);

(二)外出經營活動證明報驗登記

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應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報驗登記,需提供以下資料:

1.《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一式兩份);

2.外出經營合同復印件或外出經營活動情況說明。

(三)延長建筑安裝行業(yè)納稅人《外管證》有效期限。《外管證》有效期限一般不超過180天,但建筑安裝行業(yè)納稅人項目合同期限超過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確定有效期限。

(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繳銷

1.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稅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并結清稅款。

2.納稅人在《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有效期屆滿后10日內,持《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回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繳銷手續(xù)。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1)原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一式兩份,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國稅機關已簽注核銷意見);

(2)提供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預繳稅款的完稅憑證復印件;

(3)經辦人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原件查驗后退回)。

十一、跨境服務免稅政策

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務免征增值稅。工程總承包方和工程分包方為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工程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均屬于工程項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務。

納稅人發(fā)生免征增值稅的跨境建筑服務,應在首次享受免稅的納稅申報期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跨境建筑服務的免稅備案手續(xù),同時提交以下備案材料:

(一)《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表》;

(二)跨境銷售建筑服務的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工程項目,工程分包方與發(fā)包方簽訂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復印件等資料,作為跨境銷售服務書面合同。

合同原件為外文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并由銷售建筑服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單位蓋章。

(三)建筑合同未注明施工地點在境外的,需提供工程項目在境外的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點在境外的,可不提供工程項目在境外的證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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