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yè)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實物配建房屋是否繳納契稅?
答:《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實施契稅法若干事項執(zhí)行口徑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3號)第二條第(五)項規(guī)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計稅依據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收補償費、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實物配建房屋等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根據上述規(guī)定,房地產企業(yè)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實物配建房屋需要并入契稅計稅依據計算繳納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