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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2014-04-28 10:31 來源:國家稅務總局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為懲戒嚴重涉稅違法行為,提高納稅人依法納稅意識,規(guī)范稅務機關執(zhí)法行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違法案件公告辦法》、《納稅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現(xiàn)就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第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本公告的規(guī)定,將嚴重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guī)等規(guī)定,受到行政處理處罰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的有關信息,通過其門戶網站定期向社會公布。

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區(qū)實際情況,將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媒體、稅務機關公告欄等途徑或者采取新聞發(fā)布會等形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條 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分級管理、統(tǒng)一規(guī)范的原則。

第三條 市(地)級以上稅務機關應當按照本公告的規(guī)定,定期向社會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h(市、區(qū))級稅務機關是否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由省級稅務機關決定。

一般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工作,按照《稅務違法案件公告辦法》執(zhí)行。

第四條 國家稅務總局負責搭建全國聯(lián)網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統(tǒng)(以下簡稱信息系統(tǒng))。

按照“誰檢查,誰錄入,誰負責”的原則,由做出行政處理處罰的稅務機關將符合本級機關公布標準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錄入信息系統(tǒng)。

各級稅務機關通過信息系統(tǒng)匯總符合本級機關公布標準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在其門戶網站上向社會公布。

不開展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工作的縣(市、區(qū))級稅務機關做出行政處理處罰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由其所屬的市(地)級稅務機關將符合本級機關公布標準的案件通過其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 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布其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組織機構代碼、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性別及身份證號碼(隱去部分數(shù)字),負有直接責任的財務人員姓名、性別及身份證號碼(隱去部分數(shù)字);

(二)對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別、身份證號碼(隱去部分數(shù)字);

(三)主要違法事實;

(四)相關法律依據;

(五)處理處罰情況;

(六)實施檢查的單位;

(七)移送公安機關情況。

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負有直接責任的中介機構及從業(yè)人員,稅務機關可以一并公布其相關信息。

第六條 公布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和原則確定:

(一)國家稅務總局公布各級稅務機關查結的符合下列標準的稅收違法案件信息:

1.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查補稅款、罰款合計金額在500萬元以上,且偷稅數(shù)額占各稅種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案件;

2.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查補稅款、罰款合計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案件;

3.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查補稅款、罰款合計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案件;

4.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案件;

5.虛開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可以用于抵扣稅款、騙取出口退稅的其他發(fā)票,虛開的稅款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案件;

6.非法印制、銷售、使用假發(fā)票或者虛開普通發(fā)票,涉及的稅款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案件;

7.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違法情節(jié)嚴重、有較大社會影響的其他重大稅收違法案件。

其中:各級稅務機關查結的稅收違法案件,是指做出了《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并且在法定期間內,當事人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或者經行政復議或法院裁判確定效力的案件。

(二)省(區(qū)、市)級以下稅務機關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的具體金額標準,由。▍^(qū)、市)級稅務機關在本公告辦法標準以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七條 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按季度進行公布。每季度終了后15個工作日內,各級稅務機關在其門戶網站上進行公布。

第八條 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公布的期限為2年,超過規(guī)定期限的,從公布欄中撤銷。

第九條 對于稅務機關按本公告公布的當事人,依據《納稅信用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評定為D級納稅信用等級;

(二)加強納稅評估,嚴格審核其報送的各種資料;

(三)列入重點監(jiān)控對象,提高稅務檢查的頻率,發(fā)現(xiàn)稅收違法行為的,不能適用規(guī)定處罰幅度內的最低標準;

(四)對欠繳查補稅款的當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規(guī)定結清應納稅款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guī)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五)因稅收違法行為,觸犯刑事法律,被判處刑罰,執(zhí)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zhí)行期滿未逾五年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規(guī)定,通知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限制其擔任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

(六)對公布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信息,稅務機關可以依據《征信業(y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向征信機構通報,由征信機構在其征信系統(tǒng)中記錄,供金融機構融資授信參考使用;

(七)對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的行政處罰案件當事人,未按執(zhí)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清償其欠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zhí)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guī)定》等有關規(guī)定,通知人民法院限制其高消費行為;

(八)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依法采取其他從嚴管理的措施。

第十條 對公布內容產生異議的,由做出行政處理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公告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級、本數(shù)。

第十二條 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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