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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印發(fā)通知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標準

2018-04-18 11:21 來源:財政部   我要糾錯 | 打印 | | |

關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標準的通知

財稅〔2018〕39號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水利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聯(lián),國家電網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

  為進一步減輕社會負擔,支持實體經濟發(fā)展,現(xiàn)就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標準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將殘疾人就業(yè)保障金征收標準上限,由當?shù)厣鐣骄べY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未超過當?shù)厣鐣骄べY2倍(含)的,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計征殘疾人就業(yè)保障金;超過當?shù)厣鐣骄べY2倍的,按當?shù)厣鐣骄べY2倍計征殘疾人就業(yè)保障金。

  二、自2018年7月1日起,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標準,在按照《財政部關于降低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和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標準的通知》(財稅〔2017〕51號)降低25%的基礎上,再統(tǒng)一降低25%.調整后的征收標準=按照《財政部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 水利部關于印發(fā)<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9〕90號)規(guī)定的征收標準×(1-25%)×(1-25%)。

  征收標準降低后南水北調、三峽后續(xù)規(guī)劃等中央支出缺口,在適度壓減支出、統(tǒng)籌現(xiàn)有資金渠道予以支持的基礎上,由中央財政通過其他方式予以適當彌補。地方支出缺口,由地方財政統(tǒng)籌解決。

  三、各地區(qū)、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本通知規(guī)定,及時制定出臺相關配套措施,確保上述政策落實到位。

  財  政  部
2018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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