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收管理法》修改前后對照表(六)
修改前
(陰影部分為刪去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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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
(黑體字部分為修改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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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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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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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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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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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條 耕地占用稅、契稅、農(nóng)業(yè)稅、牧業(yè)稅征收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關稅及海關代征稅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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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四條 關稅及海關代征稅收的征收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申請出口退稅的單位和個人視同納稅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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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外國締結的有關稅收的條約、協(xié)定同本法有不同規(guī)定的,依照條約、協(xié)定的規(guī)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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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外國締結的有關稅收的條約、協(xié)定同本法有不同規(guī)定的,依照條約、協(xié)定的規(guī)定辦理,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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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六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使用中文向稅務機關報送涉稅資料,并以人民幣為貨幣計量單位繳納、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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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條 本法施行前頒布的稅收法律與本法有不同規(guī)定的,適用本法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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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頒布的稅收法律與本法有不同規(guī)定的,適用本法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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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條 國務院根據(jù)本法制定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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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八條 國務院根據(jù)本法制定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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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條 本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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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九條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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