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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數據說話的審計證據的芻議

來源: 楊艷 編輯: 2010/09/23 14:10:36  字體:

  審計證據是證明審計事實的客觀依據,是審計結論的重要支撐,是審計處理處罰、查處重大經濟案件線索的堅實基礎。如果審計證據不足,就不利于防范審計風險,不利于移送經濟案件線索后審計證據順利轉化為司法證據。

  在審計實施過程中,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資料和其他資料進行的審閱與復核。審計人員要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或外部生成的,以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形式存在的記錄或文件進行審閱、審查和相互核對。以確認其合法性、真實性和有效性。要實現審計目標,必須收集和評價審計證據,任何審計結論和意見都必須以合理的證據作為基礎,否則審計報告不可信賴。因此,審計證據是審計工作中的一個重要內容。

  讓“數據說話”的審計證據的取得主要有:

  一是需要審計人員通過實際監(jiān)盤予以驗證取得,用以確定某些實物資產是否真實存在的證據;

  二是需要審計人員通過審閱與復合書面資料,進行原始憑證、會計賬簿及相關資料相互核對取得;

  三是在審計中,審計人員采取詢問及函證法,把各種證據做成詳細記錄,由被審計人員簽名確認取得;

  四是通過審計人員提煉和記錄而取得。

  審計證據是形成審計結論和意見的憑證,是審計質量的主要保證,審計證據的選擇對審計工作質量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而審計質量又是審計工作水平的綜合反映和集中體現,審計人員形成任何審計結論和意見,應具有充分性、相關性和可靠性的審計證據為基礎,它不但支持審計結論和意見,而且與審計目標相關聯(lián),還能讓“數據”如實的反映客觀事實。如果取證不合法;不具備執(zhí)法主體資格審計人員或審計機關依法聘請參加審計的人員或者其他人員提供的證據,作為直接證據;取證不客觀;審計人員將個人的主觀判斷作為證據寫進筆錄,缺乏證明力;取證不相關。有的審計人員收集了很多的證據,但是卻說明不了多少問題,審計證據沒有相關性,也沒有和審計事項之間有實質性聯(lián)系;事實表述不清楚。有的審計人員在審計證據筆錄中,把審計證據筆錄與審計工作底稿等同起來,審計取證事實表述不清楚,嚴重影響審計證據的證明力。

  審計證據應該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由合法主體取得,審計證據要在表現形式合法、取證主體合法、取證程序、方式合法。審計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材料,要依法確認事實和數據。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將審計事項聯(lián)系緊密,與審計事項有內在的、實質性的聯(lián)系的作為第一證據,對那些與所要證明的審計事項無關的、無實質聯(lián)系的材料應予以剔棄。

  “數字證據”是靠審計人員用人工方式或使用計算機計算出來的,對被審計單位記錄或文件中的數據計算準確性進行核對。結合其他審計方法才能取得證明經濟活動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用性的審計證據。復算財務報表時要懂得財務報表的勾稽關系;復算預測、決算、計劃等資料時,要熟悉預測、計劃的方法及有關指標的涵義等。通過分析性復核,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有關數據進行比較和分析,包括對重要的金額、比率或趨勢等進行比較和分析,并對異常項目和異常變動予以重點關注和調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多期比較、實際和預算比較、與行業(yè)數據比較、數據間關系研究、財務信息與非財務信息關系分析等等。分析性復核可以運用于審計準備、審計實施以及審計完成的全過程中,為審計人員提供了評價審計過程中所收集信息的迅速有效手段。

  “讓數字說話的審計證據”是審計意見的支柱;是作出審計決定的基礎;是解除或追究被審計人經濟責任的事實根據;是控制審計工作質量的重要工具。審計執(zhí)法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靠數據說話,以證據服人。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z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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