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時期的合并凈利潤減去優(yōu)先股股利,除以一定期間母公司發(fā)行在外普通股的金額。在復雜權益法下,母公司的凈利潤、每股收益與合并凈利潤、合并每股收益相等。合并每股收益的計算與母公司每股收益的計算方法相同。
母公司計算每股收益的程序取決于子公司的資本結構。當子公司沒有普通股等價物(common stock equivalents)或其他潛在的釋證券時,計算合并每股收益所運用的程序與計算個別企業(yè)每股收益的程序完全相同。但子公司確有普通股等價物及其他發(fā)行在外的潛在稀釋證券時,計算母公司的主要每股收益(PEPS)和充分稀釋每股收益(EDEPS),就必須考慮潛在的稀釋程序。對母公司每股收益計算調(diào)整的性質(zhì),取決于子公司潛在稀釋證券是否轉換成子公司或母公司的普通股。若可轉換成子公司的普通股,潛在的稀釋影響應反映在子公司每股收益的計算中,然后再被用來計算母公司和合并每股收益。若可轉換成母公司的普通股,它們就被視為母公司普通股的等價物或其他稀釋證券,直接納入母公司每股收益的計算(APB Opinion No.15,para.65-69)。在后一種情況下,母公司每股收益的計算不需要對子公司的每股收益進行計算。
可轉換成子公司普通股的子公司稀釋性證券
當子公司的普通股等價物或其他潛在稀釋證券可轉換成子公司普通股時,每股收益計算中的分子,即母公司的主要及充分稀釋收益,需要通過消除母公司在子公司的已實現(xiàn)收益中的權益,并以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主要或充分稀釋收益的份額取代之,加以調(diào)整。這一調(diào)整消除了子公司潛在稀釋對母公司的主要和充分稀釋收益的影響,從而使子公司獨立地計算每股收益。子公司每股收益的這些計算,僅僅是為了計算母公司的每股收益,在子公司身身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中,不一定要進行與此相同的計算。
可轉換成母公司股份的子公司稀釋性證券
當子公司在潛在稀釋證券,而不是子公司本身的普通股等價物或其他潛在稀釋證券時,有必要對每股收益計算的分子與分母進行調(diào)整。若子公司的潛在稀釋證券可轉換成母公司的普通股,在假設轉換法下,應歸屬于這些證券的收益,在計算母公司的主要或充分分稀釋每股時,必須加回到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