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廠1997年12月初購入鋼材一批,月末鋼材到貨,已驗收入庫但尚未取得供貨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貨款未付。工廠月末根據鋼材的數量暫估價5萬元,并做如下會計分錄:
借:原材料-鋼材5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8500
貸:應付賬款--××鋼材58500
該廠未收到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抵扣聯即自行暫估抵扣進項稅額的行為是錯誤的。根據[1994]財會字第31號文第二條之規(guī)定,購入材料因未收到發(fā)票賬單而于月終暫估入賬時,可只估計材料成本,不需要將增值稅的進項稅暫估入賬。同時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之規(guī)定,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是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對此問題出現兩種情況的處理方法:
一是次年初該廠用紅字沖回暫估入賬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會計分錄,對造成上月提前抵扣稅金而少繳增值稅8500元,應依法加收滯納金。8500×2‰×30=510(元)
二是次年初該廠收到結算憑證,仍續(xù)以增值稅發(fā)票抵扣聯計算進項稅額,未沖銷原暫估入賬的進項稅金,造成稅款少交,則應補繳增值稅款。
應補繳增值稅=50000×17%=8500(元),同時按上例加收滯納金。
其賬務調整方法:
一是繳納滯納金時,借:營業(yè)外支出510元,貸:銀行存款510元;
二是補繳增值稅時,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8500元,貸:應交稅金-增值稅檢查調整8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