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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會計方法研究比較

2005-8-12 10:47  【 】【打印】【我要糾錯

  《企業(yè)會計制度》規(guī)定,企業(yè)所得稅會計核算應當根據(jù)具體情況,選擇采用應付稅款法或納稅影響會計法,而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的企業(yè),可以選用遞延法或債務法。通過研究比較,發(fā)現(xiàn)債務法的科學性、合理性、可操作性明顯優(yōu)于遞延法、應付稅款法。

  一、應付稅款法與納稅影響會計法的比較

  1. 基本觀點不同。應付稅款法所持觀點是,所得稅只來源于應稅所得,即只有當經濟事項所得與確定該期應稅所得結合起來時,才產生所得稅。納稅影響會計法則是,一個時期經營成果與所得稅有密切的聯(lián)系,因此,當交易或事項產生會計收益時,應于同期確認所得稅費用,以遵循配比原則。

  2. 理論依據(jù)不同。應付稅款法的理論依據(jù)是所得稅的“收益分配觀”。企業(yè)本期利潤中負擔的所得稅是企業(yè)純收入的一部分,其性質是利潤的分配。納稅影響會計法則是正確的所得稅“費用觀”,“業(yè)主權說”。以投資者需要為導向的現(xiàn)代財務報告以凈收益為核心,著重揭示企業(yè)凈收益的構成及其分配情況。

  3. 會計思想不同。應付稅款法堅持以稅法為主導思想來處理所得稅會計問題。納稅影響會計法堅持以會計制度為主導思想來處理所得稅會計問題。

  4. 會計處理基礎不同。應付稅款法以收付實現(xiàn)制為基礎,其權利和義務的發(fā)生以稅法相關規(guī)定為依據(jù)。直接將應交所得稅作為本期所得稅費用。而納稅影響會計法以權責發(fā)生制為基礎,其權利取得、責任發(fā)生以會計制度相關要求為準繩。主張所得稅跨期核算,堅持所得稅資產、負債與所得稅費用的準確核算,和本期收人、費用配比。

  5. 對費用確認不同。針對時間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金額在發(fā)生、轉回和稅率變動或開征新稅的各期,就應付稅款法,以本期應稅所得為思考起點,無須確認為各期所得稅費用或抵減各期所得稅費用,也無須計入遞延稅款的借方或貸方;而納稅影響會計法,如以本期應稅所得為思考起點,即須確認為各期所得稅費用或抵減各期所得稅費用,也須計入遞延稅款的借方或貸方。

  6. 配比性不同。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所得稅被視為企業(yè)在獲得收益時發(fā)生的一項費用,通過遞延稅款調整應交所得稅,以達到所得稅費用與收益相配比。

  7. 對未來的影響不同。采用應付稅款法,不確認本期發(fā)生的時間性差異對未來所得稅的影響,不將差異造成的納稅影響遞延到以后各期。采用納稅影響法,應該確認時間性差異對未來所得稅的影響,并將差異造成的納稅影響遞延分配到以后各期。以至形成資產負債表的遞延稅款項目,且影響各期利潤表所得稅費用項目。

  8. 對永久性差異的處理不同。雖對永久性差異處理方式是一致的,但應付稅款法依稅法采用收付實現(xiàn)制而納稅影響會計法依會計制度采用權責發(fā)生制。應付稅款法,無需進一步區(qū)分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只需按照稅法調整稅前會計利潤,就可得到本期所得稅費用。

  9. 提供的會計信息質量不同。隨著經濟業(yè)務日趨復雜,應付稅款法在保證會計信息相關性方面已無能為力。而納稅影響會計法,其提供信息能用以分析企業(yè)將承擔的所得稅納稅義務,以及可能的現(xiàn)金流量變動,從而可以大致判斷企業(yè)經營狀況及前景,增強報表使用價值。

  總之,采用應付稅款法易導致財稅合一的會計處理模式。會計核算過分遵循稅法規(guī)定而放棄自身一般行為原則,存在許多不合理會計問題,不符合權責發(fā)生制、配比性、相關性等原則要求。解決問題的辦法是采用財稅分離的會計處理模式,或選用遞延法或選用債務法。

  二、遞延法和債務法的比較

  (一) 比較首先建立在稅率變化的基礎上

  1. 發(fā)生或轉回稅率不同。債務法下,本期發(fā)生或轉回時間性差異的影響金額用現(xiàn)行稅率計算,F(xiàn)行稅率包括當期稅率和未來稅率;而遞延法下,本期發(fā)生的用當期稅率計算,而本期轉回以前發(fā)生的時間性差異的影響金額用當初的原稅率計算。

  2. 對所得稅稅率變動或開征新稅反映不同。稅法變化在時間性差異發(fā)生或轉回期間都可能發(fā)生。在此情況下,遞延法和債務法的會計處理方法截然不同。

  先討論稅率變動較為確定的情況。

     (1) 確認當期遞延稅款的稅率未必相同。如果法定稅率變動在當期生效,確認遞延稅款都以當期新稅率為根據(jù); 如果法定稅率變動在未來生效,遞延法按當期稅率確定,而債務法則應用未來新稅率確認當期遞延稅款;如果能預計本期發(fā)生的時間性差異在轉回時稅率,債務法則可以按照預計今后的稅率計算當期遞延稅款,以便使時間性差異的預計納稅影響反映為未來的納稅責任或納稅抵減額。遞延法不。

     (2)對遞延稅款賬面余額的處理方式不同。無論法定稅率在當期生效還是在未來生效,采用債務法就必須同時按照法定稅率,對遞延稅款賬面余額進行調整,以便使其亦步亦趨地反映根據(jù)新稅法規(guī)定的新稅率確認的所得稅資產或負債。而遞延法則不,即使在時間性差異轉回期間,仍然堅持用時間性差異納稅影響形成時的稅率轉銷前期對應的遞延稅款。同樣如果能預計轉回的所得稅稅率,對遞延稅款賬面余額,債務法就必須同時按照預計稅率對其進行調整,即使稅率在時間性差異轉回期間發(fā)生變動。而遞延法則不作調整。

  再討論稅率變動為不確定( 不能預計轉回) 的情況。

遞延法不產生這樣的問題。債務法下,在遞延稅款發(fā)生的當期只能按適用稅率計價,一旦稅率的變動由不確定變?yōu)榇_定,我們認為就應調整由于不確定性所導致的對遞延稅款的影響。當期遞延稅款按新稅率計算,同時調整稅率變動對遞延稅款的累計影響數(shù)。對于該累計影響數(shù),不能計入稅率定期,避免影響當期,而應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調整稅率變動對期初留存收益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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