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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法中關于進項稅額的抵扣

2005-8-12 10:29  【 】【打印】【我要糾錯

  1.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有哪些?

  (1)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2)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

  (3)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規(guī)定中按規(guī)定應當征收增值稅的非應稅勞務,所購進貨物符合條例有關規(guī)定的進項稅額;

  (4)購進免稅農業(yè)產品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是指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使用的收購憑證和普通發(fā)票,按買價乘10%的扣除率計算);

  (5)購進貨物(固定資產除外)所支付的運輸費用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是指企業(yè)實際支付給運輸部門或運輸單位的運費,而開具的結算單據(jù)全額乘以10%的扣除率計算);

  (6)從事廢舊物經營的增值稅納稅人收購的廢舊物資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是指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使用的收購憑證,按收購金額乘10%的抵扣率計算)。

  2.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的項目有哪些?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購進固定資產;

  (2)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3)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4)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5)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

  (6)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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