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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利潤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的核算

2006-6-1 17:0  【 】【打印】【我要糾錯

  納稅人將自產(chǎn)、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利潤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視同銷售。雖然這一行為沒有直接的貨幣流入,但卻避免了貨幣的流出,所以應視同銷售處理。在貨物移送時,按照依稅法核定的銷售額與增值稅銷項稅額的合計數(shù),借記“應付股利”賬戶,按核定的銷售額,貸記“主營業(yè)務收入”等賬戶,按計算出的增值稅銷項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賬戶。

  例如,立華公司12月份向其投資者分配利潤,經(jīng)與投資者協(xié)商,決定以自產(chǎn)的C產(chǎn)品一批作為利潤分配給投資者。該批C產(chǎn)品的實際成本127 500元,不含稅售價200000元。則會計處理如下(結轉(zhuǎn)成本略):

  借:應付股利 234 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200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4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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