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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同產品銷售單獨計價的包裝物的核算

2006-6-1 16:55  【 】【打印】【我要糾錯

  隨同產品梢售但單獨計價的包裝物,其收入計入其他業(yè)務收入。按應收或實際收到的全部價款,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賬戶,按應確認的收入,貸記“其他業(yè)務收入”賬戶,按規(guī)定應繳納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賬戶。

  例如, 永明公司11月份銷售A產品一批,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價款270 000元,其中包裝物價值40 000元(包裝物不單獨計價核算);增值稅額45 900元;賬款尚未收到。,假設包裝物單獨計價核算。則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收賬款 315 9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230 000

     其他業(yè)務收入 40 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5 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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